工商時報【黃惠聆╱台北報導】

國內投信持有國外股票的數量愈來愈多,而目前相關法規只對投信持有國內股票行使表決權有規範,金管會證期局應投信要求,另訂規範並允許投信業可委託專業機構行使外國股票表決權,但投信在委託前須建立委任標準,並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監控管理措施且經投信公司董事會通過。

投信業者表示,金管會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證期局發佈有關持有外國股票可以委託專業機構行使表決權等行政命令是新規定,過去金管會對國外股票如何行使優美環保科技工程,靜電機,靜電機推薦,靜電機保養,靜電機清洗,靜電油煙處理機表決權並沒有任何規範,只對投信如何參與國內股票會以及行使股東表決權有限制。

證期局表示,過去投信持有國外股票行使股東職權時,通常是委託保管銀行投票或者放棄投票,很少參與股東職權。所以再發布此一行政命令,主要是有投信業者提出,因為投信在委託專業機構行使表決權時,必須將持股比重、張數等透露給該委託專業機構,此舉恐會違反目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2項有關「保守秘密」等相關條款,因此才訂定投信持有國外股票委外行使投票表決權等規定。

證期局指出,該新規範除了解決投信困擾之外,金管會也鼓勵機構投資者可以參與投票以達到公司治理的目標,不過,投信業者在委外投票時一定要先擬定符合基金受益人最大利益的「投票政策」、建立專業機構選任標準,並在內部控制中訂定相關監控管理等措施,這些措施都要經投信董事會通過。

投信公司在委託專業機構行使表決權時,還必須要跟該機構簽訂書面「保密條款」。電動床台中公司記帳A0F68841692636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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